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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发表于 2018-04-12 15:14:56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透支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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