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方式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这里的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者办理了退卡手续或者挂失等原因而失效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里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在自动柜员机即ATM机上使用);(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的。这里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法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见,恶意透支有银行催收次数和不归还时间上的要求,应当予以注意。
这里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