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通关走私行为 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依照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闯关:是指行为人既不向海关申报,又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机携运进出境的一种方法。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2、绕关走私行为 指不经过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3、后续走私行为 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后续走私行为是海关为适应新的贸易方式,监管由口岸向内陆延伸,在其后续监管中出现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续走私的对象主要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其共同特征是在未办结海关进出境手续前,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后续走私行为主要是指:(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报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4、变相走私行为 主要包括:(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这两种行为或是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销售处理阶段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预备阶段,所以称之为变相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