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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与绑架罪的界限
发表于 2018-09-12 16:06:17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两罪的取财对象不同。诈勒索罪在一般情况下是对被害人本人实施暴力威胁,使其产生心理恐惧而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受威胁者与交付财物者为同一个人,即行为人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但架罪中的被绑架人和交付财物的人不是同一个人,行为人是从第三人手中取得财物。

第二,被迫交付财物基于的胁迫不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以将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揭发隐私、不名誉的事相威胁或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绑架罪行为人是在绑架他人后以杀害或伤害绑架人为内容逼迫人质的亲友或有关组织交付财物的行为。

第三,两罪在成立犯罪数额要求上有所不同。绑架罪并没有就犯罪数额提出要求;而敲诈勒索罪犯罪的成立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条件。

第四,两罪胁迫内容特点表现有所不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一方面可以表现出暴力侵害,另一方面也可以是毁坏人格、名誉地位或揭发他人隐私等非暴力行为,其威胁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并且威胁内容一般是威胁以后实施而不具有当时性;而绑架罪的胁迫内容随时都可以实现,因为其胁迫内容被行为人发出时,人质已经在犯罪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了,这种发出胁迫的内容具有加害的现实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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