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客观上存在具有一定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不法侵害还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1)具有侵害性:即不法侵害行为客观上对合法权益具有危害性。
(2)具有紧迫性:即不法侵害行为一般都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
(3)具有真实性:即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不是出于主观想象、推测的,对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是假想防卫,要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来判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是行为人主观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如果是为了维护非法利益而实行防卫的,原则上不能视为正当防卫。但是,这里仍有一定的空间,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此外,行为人故意挑逗他人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他人的,是防卫挑拨,因挑拨人主观上没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不是正当防卫,因而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还有一种偶然防卫,即行为人出于犯罪故意实脑了某种危害行为,但客观上却发生了有利于社会或者他人的效果或者结果,由于其主观上也不存在正当的防卫意图,所以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依然可能构成犯罪面承担刑事责任。
3.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中,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进行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的,都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资任。因此,在进行正当防卫的辩护时,辩护律师应当掌握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尤其是结束时间,如抢劫、抢夺、盗窃等财产性犯罪,即使已经构成了既遂,也并不表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完全结東,对于犯罪分子完成犯罪但尚未离开犯罪现场的,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4.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实施,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或者亲友,否则不属于正当防卫。这里的不法侵害者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人,对于通受共同不法侵害的,防卫人可以选择侵害力量最弱或者没有使用侵害工具的人进行防卫。
5.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就属于防卫过当。所谓“必要限度”,是指对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只是为了满足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利益的需要。这里的“明显”“重大”都是限制性术语,没有明确的标准,也给了辩护律师一定的辩护空间,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