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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原则
发表于 2018-09-11 15:49:12 |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原则

司法机关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速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具有法定、的定从宽处

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

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

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

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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